營所稅
核釋營利事業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未分配盈餘計算規定
核釋營利事業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未分配盈餘計算規定
財政部近日核釋,自102會計年度起,營利事業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2項授權訂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或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編製財 務報告相關法令規定,採用經該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以下簡稱IFRSs)編製財務報告者,應以當年度依該等法令規定 處理之本期稅後淨利及由其他綜合損益項目轉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為基礎,計算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
財政部表示,配合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等營利事業自102年度起,應依證券交易法或相關法規採用IFRSs編製財務報告,考量其應優先適用該等法規計算財務會計盈餘,爰明定其當年度未分配盈餘計算基礎應依IFRSs規定計算之未分配盈餘為準,以利徵納雙方遵循。
該部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102年採用IFRSs而調整原依商業會計法處理之累積盈餘,可能產生101年底帳載累積保留盈餘在102年度採用IFRSs 後產生借方餘額(累積虧損)情形,考量營利事業於103年度中決議分配102年度本期淨利時,須先彌補該帳載保留盈餘借方餘額後,始為實際可供分配之盈 餘,故其以102年度稅後盈餘實際彌補該借方餘額部分,得列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另考量營利事業101年度以前尚未完 工之建屋預售工程,已依商業會計法規定按完工比例法認列工程利益,經計入當年度稅後盈餘並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102年度採用IFRSs後,應 於該工程完工年度再認列全部工程利益計入當年度稅後盈餘,將產生以前年度已認列之工程利益重複計入完工年度稅後盈餘課稅之情形,故計算完工年度應計入未分 配盈餘之工程利益時,其屬前述採完工比例法認列且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工程利益部分,免計入完工年度之未分配盈餘。
新聞稿聯絡人:李專門委員素蘭
聯絡電話:02-23228121
核釋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上市櫃、興櫃公司,以股份為對價進行合併之課稅規定
核釋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上市櫃、興櫃公司,以股份為對價進行合併之課稅規定
一、自102年起,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處理會計事項,其以股份為對價進行合併,存續公司因合併發行新股之股份對價價值,應以董事會決議日確定換股比例之股份對價價值認定。其每股價值,屬上市或上櫃股票者,以董事會決議日之收盤價為準,該日無交易價格者,為該日後第一個有交易價格日之收盤價;屬興櫃股票者,以董事會決議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為準,該日無交易價格者,為該日後第一個有交易價格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
二、合併消滅公司應於合併基準日按前揭因合併所發行股份對價之價值,依本部97年10月17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2910號令第一點、第三點及97年12月8日台財稅字第09700312710號令規定計算其股東之股利所得(投資收益),依規定課徵所得稅。
三、合併存續公司於合併基準日之併購成本超過所取得之可辨認淨資產於收購日(取得控制日)之公允價值部分,得認列為商譽, 依規定年限攤銷。其併購成本,採一階段合併者,應以合併時所支付股份對價之價值為併購成本;採分階段合併者,應以各次收購股權之實際取得價格,加計最後合併階段所支付股份對價之價值為併購成本。
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所得稅法(營利事業所得稅)規定部分
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所得稅法(營利事業所得稅)規定部分
財政部表示,為疏減訟源,該部日前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所得稅法第114條之2第1項及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超額分配或不應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而分配之違章情形及裁罰倍數,以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第1項有關營利事業已依該條例規定申報而漏報或短報基本所得額之裁罰倍數。
該部?明,本次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營利事業超額分配或不應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而分配之情形,修正區分為10萬元以下者及超過10萬元者,又營利事業於限期內補繳超額分配或不應分配之金額者,適度調降裁罰倍數。
二、修正營利事業已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而漏報或短報基本所得額者,按故意或過失訂定不同裁罰倍數;另外,屬於過失情形者,如營利事業已承認違章事實並願意繳清稅款及罰鍰且查獲之日前5年內未曾查獲漏報或短報基本所得額者,酌予減輕裁罰倍數。
該部指出,本次修正發布之裁罰參考表,依100年11月23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第4項規定,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於該參考表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均有其適用。如有查詢本次修正內容需要,可至財政部賦稅署網站(http://www.dot.gov.tw),點選「便民服務\賦稅法規\行政規則\稅捐稽徵法相關法規\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項下查詢。
<附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所得稅法第114條之2第1項、第2項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部分>
新聞稿聯絡人:李專門委員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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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修正發布「所得稅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12條、第116條條文
財政部修正發布「所得稅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12條、第116條條文
財政部表示,為配合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本法)及102年6月19日修正公布國際金融業務條例(以下簡稱國際金融業務條例),該部於103年9月30日修正發布「所得稅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12條、第116條條文。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有關「所得稅法施行細則」部分:
(一)配合本法第66條之4第1項第1款規定,修正營利事業分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股利或盈餘,應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中減除金額之計算方式,並明定前開減除金額不滿一元部分,應按四捨五入計算。(修正條文第48條之7)
(二)配合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22條之7規定,修正本法第69條第4款所稱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範圍。(修正條文第56條)
(三)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除依本法第73條之1規定申報納稅外,該分行之其餘所得應由其總機構依本法第3條第2項規定,合併辦理結算申報,並依本法、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徵免營利事業所得稅;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得申請分攤同址營業機構共同負擔之費用。(修正條文第60條之1)
(四)營利事業自104年1月1日分配盈餘起,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獲配之抵繳稅額調整為原公式計算金額之半數。(修正條文第61條之1)
(五)刪除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如有當期各類所得之扣繳稅額,得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按出資比例計算,於辦理同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應納稅額中減除之規定。(修正條文第65條之1)
(六)本次修正條文第48條之7,自104年1月1日施行;第65條之1,自104年度施行。(修正條文第109條)
二、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部分:
(一)修正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短報或漏報課稅所得額計算罰鍰之基礎。(修正條文第112條)
(二)本次修正條文第112條,自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之。(修正條文第116條)
財政部提醒營利事業注意上開新修正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有查詢此次修正內容需要,可於財政部賦稅署網站(http://www.dot.gov.tw),點選「便民服務\賦稅法規\法律與法規命令全文檢索」項下查詢。
新聞稿聯絡人:李專門委員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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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規定
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規定
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將於9月1日起開始,財政部賦稅署特別就今年暫繳申報相關規定予以說明,並呼籲營利事業儘早報繳。
財政部賦稅署指出,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應辦理暫繳申報之營利事業,可選擇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辦理申報。又營利事業選擇以上開方式辦理暫繳申報者,如其暫繳稅額未以投資抵減、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款,則僅須自行向公庫繳納暫繳稅款,免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向稽徵機關辦理暫繳申報。
該署進一步說明,另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3項規定,公司組織、合作社及醫療社團法人,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如不選擇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得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規定,試算其前半年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
該署表示,今(103)年暫繳申報主要新增措施如下:
一、 為解決部分營利事業雖採網路辦理申報,仍需依規定遞交紙本附件至稽徵機關之問題,新增電子暫繳申報系統附件上傳功能。
二、 為使營利事業所計算之暫繳稅額能反映其實質納稅能力,並利於資金週轉,營利事業以試算當年度前6個月所得額辦理暫繳申報,其源自中華民國境外、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在所得來源國、大陸地區或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得在規定限額內自暫繳稅額中扣抵,惟請採人工申報方式向稽徵機關辦理暫繳申報。
該署呼籲,應辦理暫繳申報之營利事業,可利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tax.nat.gov.tw)辦理申報,多用網路少走馬路,以節省寶貴時間。營利事業繳納暫繳稅額,可逕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列印附條碼之繳款書(網址:www.etax.nat.gov.tw,按首頁>線上服務>電子申報繳稅服務>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線上版) >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繳款書(自行繳納)之順序操作),以現金或票據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稅款,或可利用郵政機構或已參加晶片金融卡繳稅作業金融機構所核發之晶片金融卡,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網址:paytax.nat.gov.tw)即時轉帳繳稅。此外,如應自行繳納稅額在新臺幣2萬元以下者,亦得持附條碼之繳款書至便利商店以現金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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