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所稅

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將於9月1日起開始,為利營利事業辦理暫繳申報,財政部賦稅署特別就暫繳申報相關規定予以說明,並呼籲營利事業早報繳早安心


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應辦理暫繳申報之營利事業,可選擇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1/2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 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辦理申報。又營利事業選擇以上開方式辦理暫繳申報者,如其暫繳稅額未以投資抵減、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 抵減暫繳稅款,則僅須自行向公庫繳納暫繳稅款,免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向稽徵機關辦理暫繳申報。

另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3項規定,公司 組織、合作社及醫療社團法人,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如不選擇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 稅額1/2為暫繳稅額,得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規定,試算其前半年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

財政部賦稅署呼籲,應辦理暫繳申報之營利事業,可利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tax.nat.gov.tw)辦理申報,多用網路少走馬路,以節省寶貴的時間。

營利事業繳納暫繳稅額,可逕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列印附條碼之繳款書(網址:www.etax.nat.gov.tw,按首頁>電子申報繳稅服務>自繳 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線上版) >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繳款書(自行繳納)之順序操作),以現金或票據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稅款,或可利用郵政機構或已參加晶片金融卡繳稅作業金融 機構所核發之晶片金融卡,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網址:paytax.nat.gov.tw)即時轉帳繳稅。此外,如應自行繳納稅額在新臺幣2萬元以下 者,亦得持附條碼之繳款書至便利商店以現金繳納稅款。

新聞稿聯絡人:李科長鳳美
聯絡電話:(02)23228118


財政部對於報載所得稅法「反避稅條款」修正案各界疑慮之說明


財政部說明,為避免營利事業藉由在租稅庇護所國家或地區設立公司,藉盈餘保留不分配,以規避投資收益併計我國營利事業所得課稅,或藉居住者身分之轉換 規避境內外所得應予合併課稅之適用,該部參考歐美國家及鄰近日本、韓國與大陸地區做法,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受控外國公司(CFC)課稅 制度」及「按實際管理處所(PEM)認定營利事業居住者身分」等反避稅制度,俾與國際趨勢接軌。

財政部表示,對於上開修法草案條文造成在海外投資臺商企業誤解,該部將持續與各界溝通,並於立法院協商過程中提出具體之認定條件及建議修正文字,以釐清外界疑慮。

上開反避稅制度之效益除維護租稅公平外,最主要目的在使臺商企業透過第三地區設立公司轉投資大陸地區,可透過PEM制度之居住者身分認定,將該外國公司視為我國居住者,配合未來我國與大陸地區簽署租稅協議,可保障臺商企業權益,避免臺商在我國與大陸地區重複課稅。

該部進一步說明,上開反避稅制度係自104年度起實施,目前並無急迫性,如能配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租稅協議之簽署時機,更能彰顯該制度之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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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新創技術作價入股課徵所得稅相關成本及費用核認規定


自中華民國10211日起,公司之股東以依科學技術基本法規定由政府補助、委託、出資或公立研究機關()依法編列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進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而取得具前瞻性及關鍵性之新創技術,讓與非屬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作價抵繳其認股股款,依本部92101日台財稅字第0920455312號令規定計算該新創技術之財產交易所得時,其相關成本及費用得依其出具經上開資助機關召開審查會審認之成本、費用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營利事業因變更會計年度、合併或轉讓,其適用揭露關係人與關係人交易資料及以其他文據取代移轉訂價報告之收入總額標準


財政部於今(3)日發布令釋,對於營利事業因變更會計年度、合併或轉讓,致營業期間未滿1年,依所得稅法第74條或第75條第1項規定辦理申報,適用 財政部9619日台財稅字第09604503530號令有關營利事業揭露關係人與關係人交易資料規定,及97116日台財稅字第 09704555160號令有關以其他文據取代移轉訂價報告規定時,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簡稱收入總額)應按實際營運期間相當全年之比 例,換算全年收入總額。

  財政部表示,移轉訂價制度施行後,為適度減輕營利事業備妥文據之負擔,並提升稽徵機關查核效率,該部於96 97年間發布前開兩令釋,規範營利事業應否揭露關係人與關係人交易資料之標準【例如:收入總額未達新臺幣(以下同)3千萬元者,免予揭露】,及得以其他 文據取代移轉訂價報告之規定,惟對於營業期間未滿1年之申報案件,應如何適用收入總額乙節,尚乏明確之規範,爰補充解釋應按實際營運期間相當全年之比例換 算。以變更會計年度為例,假設甲公司原為7月制,自101年改為曆年制,無境外關係人且無租稅優惠與盈虧互抵,1007月至12月收入總額為2.5 元,與乙關係企業交易金額1.5億元,丙關係企業交易金額3千萬元。甲公司100年度收入總額及其與關係企業受控交易金額,分別按實際營運期間相當全年之 比例換算後,甲公司全年收入總額5億元,與乙關係企業受控交易金額為3億元,與丙關係企業受控交易金額為6千萬元,合計受控交易金額3.6億元,已達個別 揭露及製作移轉訂價報告之標準。

  財政部呼籲,營利事業如有變更會計年度、合併或轉讓時,應依上述規定辦理申報、揭露資料及備妥相關文據,並配合稽徵機關之查核作業,提示相關文據。

(附財政部9619日台財稅字第09604503530號令及97116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5160號令之簡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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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行政院於102年2月26日以院臺財字第1020005149號令修正發布「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第2條及第3條規定,將適用免稅標準要件之一「機關團體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達其收入比率70%」調降為60%,對於未達上開比率申請結餘款使用計畫之保留程序,亦併予簡化。

  財政部表示,為鼓勵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積極從事創設目的活動,修正前免稅標準規定,機關團體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比率達70%者免納所得稅;另規定支出比率未達70%者,如結餘款使用計畫報經主管機關查明函請財政部同意者,亦可不受上開支出比率限制。惟實施多年來,考量機關團體妥籌經費彈性及有效運用之需,故進行本次修正,修正重點如下:
(一)鬆綁適用要件:
             支出比率由70%調降為60%。

(二)簡化保留程序:
             1.增訂未達支出比率60%但結餘款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得逕予保留免提出結餘款使用計畫。
          2.未達支出比率且結餘款金額超過新臺幣50萬元之機關團體,應編列結餘款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由主管機關查明同意後,
                 核發同意函並副知稅捐稽徵機關,免再核轉財政部同意。

(三)規範變更期限:
            經主管機關查明之結餘款使用計畫內容有須變更者,機關團體最遲應於原使用計畫所定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個月內檢附變更後之使用計畫送主管機
            關查明同意;變更前、後之使用計畫所定結餘款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期間合計仍以4年為限,俾促使機關團體積極從事與創設目的有關
            之活動。


  財政部指出,本次修正規定對於發布生效日前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均可適用,因此機關團體於今(102)年5月辦理101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即可適用修正後規定。財政部特別提醒各機關團體注意免稅標準之新修正規定,以正確辦理申報,維護自身權益。該部各地區國稅局將加強前開程序面等事項宣導事宜,使新制順利推動與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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