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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修正案


  立法院於今(16)日三讀通過行政院提案之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修正案,授權地方政府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汽車免徵使用牌照稅之期間延長至107年1月5日止。

  財政部說明,為因應綠色環保潮流,推動發展高效率及低污染之電動汽車(BEV),以削減空氣污染物及減少二氧化碳排放量,配合行政院整體產業政策提供租稅優惠, 101年1月4修正公布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增訂第2項授權地方政府自該條文生效日起3年內(即自101年1月6日至104年1月5日止)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汽車免徵使用牌照稅。該條文施行後,除連江縣外,其餘直轄市、縣(市)政府均依規定核定上開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

  該部進一步說明,為賡續扶植國內電動車輛相關產業,鼓勵民眾使用低污染車輛,以建構永續發展環境,爰將授權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汽車免徵使用牌照稅之期間,由3年延長為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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