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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通過貨物稅條例第2條、第23條及第33條修正草案,將儘速送請立法院審議


  財政部表示,行政院今(17)日院會審查通過貨物稅條例第2條、第23條及第33條修正草案,增訂拍賣或變賣尚未完稅之應稅貨物以及免稅貨物轉讓或移作他用情形之納稅義務人及相關稽徵規定,同時刪除第33條規定,將短漏報繳貨物稅裁罰規定予以整合,均依第32條規定辦理。

  財政部說明,稽徵實務上時有查獲免稅貨物未經補稅非法流用案件,惟現行貨物稅條例對於免稅貨物轉讓或移作他用之納稅義務人未為規範,如何遏阻免稅貨物非法流用者之僥倖行為,已列為該部檢討租稅規避及改進措施項目之ㄧ。此外,對於拍賣或變賣尚未完稅之應稅貨物案件,其納稅義務人亦乏明確規範。因此,為遏阻免稅貨物非法流用者之僥倖行為,並利拍賣或變賣案件稅捐徵起,以維護租稅公平,爰修正該條例第2條及第23條規定,增訂法院及其他機關(構)拍賣或變賣尚未完稅之應稅貨物以及免稅貨物轉讓或移作他用情形之納稅義務人及相關稽徵程序。

  又該條例第32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案件之補稅及處罰,不適用於非納稅義務人,為防止逃漏稅款,同條例第33條並規定營利事業持有未稅貨物案件,應按第32條規定處罰,本次增訂第2條納稅義務人後,如有查獲免稅貨物轉讓或移作他用案件,將以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或免稅貨物持有人為納稅義務人,依現行條文第32條第4款規定處罰,爰刪除第33條規定,將短漏報繳貨物稅裁罰案件均依第32條規定辦理。

  財政部表示,本次修法主要目的在於健全貨物稅稅制及確保國家稅收,俾促進誠實申報納稅及維護租稅公平。上開修正草案經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後,該部將積極協調立法院各黨團,期能儘速完成立法。

新聞稿聯絡人:楊科長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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