奢侈稅/房地合一稅
出售因合併或分割取得不動產持有期間之計算
出售因合併或分割取得不動產持有期間之計算
依企業併購法或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合併或分割而存續(既存)或新設之公司,出售其自消滅或被分割公司承受並完成移轉登記之不動產,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時,准將消滅或被分割公司原取得該不動產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出售短期內限建土地 持有不滿兩年須報稅
出售短期內限建土地 持有不滿兩年須報稅
鹿草鄉陳小姐問:名下一筆持有未滿兩年之都市土地如經主管機關告知六個月內不得作建築使用,是否屬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覆:依據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200142010號令解釋,依法令規定有明確期間禁止作建築使用或可申請臨時建築使用之都市土地,核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如持有期間未滿兩年出售此類土地者,應依同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申報納稅,即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向公庫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並檢具相關資料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核釋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範圍
核釋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範圍
一、依法令規定有明確期間禁止作建築使用或可申請臨時建築使用之都市土地,核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
二、所有權人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符合前點規定之土地,應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申報納稅。未依規定申報納稅者,除屬重劃中土地外,其銷售契約訂定日在本令發布日以前,准予補稅免罰。
三、出售重劃中土地,依本部101年6月1日台財稅字第10104563500號函規定,其銷售契約訂定日在該函發布日以前者,准予補稅免罰。
行政院院會通過有關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之所得稅法修正草案
行政院院會通過有關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之所得稅法修正草案
行政院第3369次院會今(24)日討論通過所得稅法第94條之1、第102條之1及第126條修正草案,增訂憑單填發單位得免填發所得稅各式憑單相關規定。
財政部說明,近年來,該部積極推動各項強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服務措施,101年度以稅額試算完成結算申報之比率達32%,以網路完成結算申報之比率達55%,兩者合計達87%,另稽徵機關亦於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歸戶資料查詢服務,因此,大多數納稅義務人不須取得紙本所得憑單,亦可順利完成所得稅結算申報。
為提升稅務行政效率並節能減紙,該部規劃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方案,採行「原則免填發憑單,例外予以填發」之作業,爰擬具所得稅法第94條之1、第102條之1、第126條修正草案,規定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執行業務者、扣繳義務人及信託行為之受託人(以下簡稱憑單填發單位),已依規定期限將憑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且憑單內容符合下列情形者,得免填發憑單予納稅義務人:
(一)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執行業務者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者。
(二)所得稅各式憑單資料經稽徵機關納入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查詢服務者。
(三)其他該部規定之情形。
惟為兼顧仍有取得憑單需求者之權益,規定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時,憑單填發單位仍應填發,該部亦將要求憑單填發單位提供納稅義務人多元且便利之申請管道。
財政部表示,本方案實施後,納稅義務人可多利用下列多元管道查詢所得憑單資料:
(一)於結算申報期間,以自然人憑證等該部認可之憑證透過網路查詢。
(二)稅額試算案件由稽徵機關歸戶並試算後提供納稅義務人。
(三)向稽徵機關臨櫃查詢。
(四)向憑單填發單位查詢,或要求憑單填發單位填發憑單。
因此,納稅義務人權益不受影響,並可達成簡化稅政,亦可減少憑單填發人之依從成本,提升稅務行政效率之目的。本修正草案經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後,該部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期能儘速完成立法。
新聞稿聯絡人:倪科長麗心
聯絡電話:2322-8122
新頒函釋-透天房地部分樓層供營業或出租使用可按實際樓層比例課徵特銷稅
新頒函釋-透天房地部分樓層供營業或出租使用可按實際樓層比例課徵特銷稅
日期文號 |
財政部2013-09-25 |
摘要 |
透天房地部分樓層供營業或出租使用可按實際樓層比例課徵特銷稅 |
主旨 |
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透天樓房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持有期間如有部分樓層全部或部分面積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情形,於持有2年內銷售該房地時,依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樓層合計數占實際總樓層數之比例計算銷售價格,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
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