奢侈稅/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今(28)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1條之1


  財政部表示,為建構合理租稅環境,今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1條之1 規定,就短漏報不動產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以下簡稱特銷稅)之免罰基準,由現行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下同)5,000元以下,修正提高為50,000元以下,以符合實際。

  財政部說明,特銷稅條例自100年6月1日施行迄今已逾2年,實務上屢有民眾因未諳法令致短漏報稅額而受罰,考量特銷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房屋、土地)價格,與同條例規定之其他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價格差異甚大,現行一致適用5,000元以下之免罰標準,換算其短漏報銷售價格在50,000元(=5,000/10%)以下(包括50,000元),始得適用免罰規定,因房屋、土地價格遠超過該金額,實務上尚無適用該免罰規定之案件。為落實訂定減免處罰標準之意旨,爰修正該條規定,提高銷售不動產特種貨物所漏特銷稅額在50,000元以下免予處罰;至特種勞務部分則維持現行5,000元以下免罰之規定。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於上開修正規定發布時,經稽徵機關裁處罰鍰如屬尚未確定之案件,亦有其適用。本次修正內容,可至財政部賦稅署網站(http://www.dot.gov.tw),點選「便民服務\賦稅法規\行政規則\稅捐稽徵法相關法規\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項下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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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今召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實施成效檢討座談會


  財政部今(19)日召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以下簡稱特銷稅)實施成效檢討座談會,邀請立法委員、業界、學界、社會團體及相關政府部門代表與會,以聆聽各界意見。

  為公正客觀評估特銷稅條例施行成效,作為未來檢討修正之參考,財政部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實施成效及對所得重分配效果之研究」議題委託中華財政學會進行研究,業於日前完成。為廣徵各界意見,該部特於今(19)日召開座談會,會議首先由受委託單位就研究重要發現及結論進行報告,該研究報告結論與建議如下:

一、 特銷稅係健全房市措施之一環,已發揮抑制不動產短期投機及穩定房市之效果,而且不影響購屋自住需求;經選擇部分地區房價進行模擬分析,發現如無特銷稅,平均房價漲幅將更大,顯示特銷稅確實對房價產生抑制效果,惟房價尚受其他因素 (例如低利率及資金寬鬆等) 影響,致無法完全抑制房價上漲。

二、 依據所蒐集資料分析,特銷稅課徵對象主要為高所得及高財富者,符合「量能課稅原則」,且稅收全數用於社會福利支出,有助於改善所得分配。

三、 各地區皆有不動產短期交易偏高情形,特銷稅實施後對短期交易頻繁情形有明顯抑制效果,且沒有地區別之差異,並有促使投資或投機者延長持有期間超過2年之情形,尚不宜分區實施。

四、 特銷稅只針對短期出售不動產行為課稅,惟對具財力投資者而言,並無短期出售之資金壓力,自不受特銷稅影響,仍有購買房屋長期囤積以獲取鉅額利潤之誘因,亦為特銷稅無法充分發揮成效原因之一。

五、 整體而言,特銷稅針對出售持有2年內之非自用不動產課稅,有抑制房市短期投機交易及降低房價漲幅效果,也符合量能課稅原則,確實有助於改善所得分配。因此建議特銷稅應繼續於全國實施、延長應課稅之持有期間、將仍有炒作疑慮之不動產(如非都市土地)納入課稅範圍,並檢討修正現行制度下「該課而未課」或「不該課而課」之情形。

  與會代表對研究報告結論及建議贊成繼續實施或認為該稅應予落日者皆有,財政部將參酌各界意見,積極且審慎研議,也歡迎各界繼續提供意見,俾利建立更為合理之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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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說明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成效


財政部表示,為落實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居住正義之政策目標及維護租稅公平,各地區國稅局已針對各種可能規避稅負之情 形加強查核,主要類型包括假信託真買賣、假贈與真買賣、假租賃真買賣、假預告登記真買賣、以人頭戶買賣等,以遏止納稅義務人不當安排規避稅負。例如:臺北 國稅局查獲假借預定買賣協議方式,延後簽訂銷售合約以適用較低稅率,因未據實申報,除按短漏稅額核定補稅外,並加以處罰;北區國稅局查獲利用人頭戶標購法 拍屋炒房規避特銷稅,除依法補稅處罰外,並將逃漏稅及偽造文書等不法行為,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各地區國稅局亦不定時發布新聞稿對外宣導,避免民眾誤 信他人建議從事不當安排致遭補稅處罰。

自100年6月1日至本(102)年6月30日止各局針對規避不動產特銷稅案件之查核成果統計如下表:

 

 情形 補稅 罰鍰
件數  金額  件數 金額
 未申報案件查核補徵 1,100  582,572,670  1,064 572,930,403
 申報案件查核補徵 124  38,082,649  84 19,253,110
 合計 1,224  620,655,319  1,148 592,183,513

財政部另表示,特銷稅實施後對房屋短期交易產生抑制效果,依內政部及五大都會區地政局發布買賣移轉建物所有權登記棟數統計,本年5月 份全國建物買賣棟數相較實施特銷稅前(以100年1月為準)減少12.36%,五大都會區除臺南市、高雄市較實施特銷稅前增加14.48%、24.51% 外,其餘三都均呈減少情形(減幅約14.22%~43.71%)。另就五都地政局公布6月份建物買賣棟數與實施特銷稅前相比,五都均呈減少情形(減幅約 4.84%~52.23%)。

至特銷稅對房屋價格之影響,依按月統計之授信平均買賣契約單價分析,本年3月份與實施特銷稅前(以 100年1月份為準)買賣契約單價比較,臺北市每坪單價下跌3.62%,其餘四都每坪單價均上漲(升幅5.62%~11.22%)。在特銷稅開徵之初,跌 幅較為明顯,其後各月或有漲跌,房價預期將回復理性水準,短期投機買賣房地及哄抬房價之情形,已有大幅度改善,房屋市場正朝健康常態方向發展。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為提供客觀公正之特銷稅成效報告,以消除部分民眾疑慮,該部已委託中華財政學會就本條例施行屆滿2年之成效進行研究,研究團隊初步研 究結論支持只修不廢的改革方向。另該部近期內將廣徵各界意見,再綜合評估積極研議符合量能課稅及公平正義之改革方案,俾利建立公平合理之租稅環境,對於研 議修正方向,該部強調並無預設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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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部分)」


財政部表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10061日施行迄今雖逾2年,惟實務上屢有民眾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內之不動產,因未諳法 令致短漏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而受罰,如屬本條例施行後第1次違章者,現行最低裁罰0.5倍之處罰有過重之虞;此外,部分實務常見蓄意規避稅 負行為之裁罰規定未臻明確,為減少爭議及維護租稅公平,爰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以下簡稱裁罰參考表)-本條例第22條部分規定。

財政部說明,裁罰參考表係稽徵機關辦理違章案件裁罰之準據,為利遵循、減少爭議及增進徵納和諧,乃發布修正裁罰參考表規定,明定依本條例第22條規定納稅義務人短報、漏報或未依規定申報銷售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特種貨物違章情形之裁罰規定如下:

一、一年內經第1次查獲:按所漏稅額處1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申報,並已補繳稅款者,處0.5倍之罰鍰,如係本條例施行後經第1次查獲者,處0.25倍之罰鍰。(修正第1點第1)

二、經查獲以利用他人名義以外之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特銷稅案件:按所漏稅額處2.5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申報,並已補繳稅款者,處1.5倍之罰鍰。(增列第1點第3)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上開修正規定有利於納稅義務人部分,對於修正發布時罰鍰尚未裁處確定之案件,亦有其適用。本次修正內容,可至財政部賦稅署網站 http://www.dot.gov.tw),點選「便民服務\賦稅法規\行政規則\稅捐稽徵法相關法規\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項下查 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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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將於近日核釋,個人出售房屋,繳納屬房屋部分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得於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認列減除


個人出售房屋,繳納屬房屋部分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屬因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費用,於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得予認列減除。

財政部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個人出售房屋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 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鑑於10061日起,個人出售房屋,其持有期間在1年或2年以內,須依銷售價格按15% 10%稅率課徵特銷稅。該項稅捐既為出售房屋依法須負擔之稅捐,則其所繳納之特銷稅屬於房屋部分,基於量能課稅原則,得於計算房屋交易損益時列報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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