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

特定營業人辦理外籍旅客現場小額退稅事務,因代墊退稅款而溢付營業稅額者,可核實退還


財政部表示,特定營業人辦理外籍旅客現場小額退稅事務,依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第8條及第16條規定代墊退稅款並申報扣減當期 銷項稅額所產生之溢付稅額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但書規定,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核實退還,惟應以當期辦理現場 小額退稅申報扣減金額為限。

財政部說明,該部為配合觀光產業發展,自10071日起實施外籍旅客現場小額退稅制度,外籍旅客向經 核准辦理現場小額退稅之特定營業人購物,其購物退稅金額在新臺幣1,000元(含稅購物金額約新臺幣21,000元)以下者,可於購物現場領得退稅款。特 定營業人辦理現場小額退稅事務代墊之退稅款應依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於申報當期銷售額時併同辦理扣減。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特定營業 人依上開規定,如其當期進項稅額加計辦理現場小額退稅申報扣減金額大於當期銷項稅額時,將產生溢付稅額。依營業稅法第39條規定,營業人溢付稅額以留抵為 原則,但情形特殊者,得報經該部核准退還。為避免留抵稅額造成資金積壓並影響營業人正常營運,該部爰核釋特定營業人准依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但書規定, 退還其溢付稅額,惟應以其當期辦理現場小額退稅申報扣減金額為限。又考量部分特定營業人類此申報情形係為常態性,為簡化行政手續,並縮短退稅時限以維護營 業人權益,此類案件授權主管稽徵機關查明辦理,毋須逐案報部核准。

財政部提醒,特定營業人當期(月)有辦理現場小額退稅代墊或代繳稅 款(含採總繳申報之分支機構)時,應於每期(月)開始15日內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3)」之「辦理現場小額退稅申報扣減金額(第109 欄)」,申報上期(月)辦理現場小額退稅之申報扣減金額,並檢附「特定營業人辦理外籍旅客現場小額退稅代墊稅款及代為繳納稅款彙總表」、「特定營業人辦理 外籍旅客現場小額退稅之代墊稅款申報扣減清冊」、「特定營業人為外籍旅客代為繳納稅款清冊」,俾供稽徵機關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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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通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財政部為配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自10111日起施行,並期營業稅課稅及統一發票制度更趨合理公平,擬具「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並經行政院於今日(102411日)第3342次院會決議通過。
財政部說明,本次「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12條有關女性陪侍之茶室、咖啡廳、酒吧等之規定,不符性別平等精神,有違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規定,爰將第2款有關「有女性陪侍」之文字修正為「有陪侍服務」。
二、現行營業稅法對於「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尚乏明確定義,考量法制完整性,爰增訂第13條第4項,明定經該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指營業性質特殊,經該部核定免用統一發票而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
三、鑒於特種飲食業屬奢侈性消費,目前營業稅法採從高稅率課徵;惟實務上特種飲食業營業人經常藉由陪侍、表演節目與餐飲消費分開計稅方式規避稅負,為導正該等營業人取巧規避稅負行為,並減少徵納雙方爭議,爰修正第22條,明定特種飲食業營業人應就其各項收費之銷售額,按特種飲食業稅率計算營業稅額。
四、 新制營業稅實施之初,考量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依當時實際情形,使用統一發票確有困難,爰規定其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由主管稽 徵機關查定銷售額課徵營業稅。惟時空環境變遷,部分該等營業人之經營規模及營業性質如已具使用統一發票之能力,稽徵機關當得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以符租稅 公平,爰修正第24條第3項,明定該部得視其營業性質與能力,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
五、修正第26條,將「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且全部由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按摩勞務之按摩業」納入由財政部訂定營業稅起徵點之範疇。
財政部表示,本修正草案除呼應國際重視性別平等議題之潮流,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之規定外,並使營業稅法制基礎更趨完整,亦將統一 發票制度更臻合理公平。該修正草案業經行政院院會通過,行政院將於近期核轉立法院審議,該部將積極與立法委員溝通,俾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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