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
營業人申請註銷登記申報退還溢付營業稅額案件,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得申請先退後審
營業人申請註銷登記申報退還溢付營業稅額案件,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得申請先退後審
一、營業人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申報退還溢付稅額案件,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無調整事 項或已依調整金額自動補報補繳稅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列為先退後審案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
(一)簽證會計師最近3年內曾受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懲戒者。
(二)營業人未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決、清算申報者。
(三)營業人有派查案件未結或營業稅違章未結者。
(四)簽證會計師未依應查核項目查核簽證者。
(五)其他經稽徵機關依其申報及相關資料分析,顯有異常情形者。
二、附會計師查核簽證營業人因註銷登記申報退還溢付營業稅案件應查核項目及查核簽證報告書(範例)。
營業人因申請註銷登記申報退還溢付營業稅額案件,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列為先退後審案件
營業人因申請註銷登記申報退還溢付營業稅額案件,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列為先退後審案件
財政部表示,營業人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申報退還溢付稅額案件,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無調整事項或已依調整金額自動補報補繳稅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列為先退後審案件。
財政部說明,營業人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按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4條第2項規定,應於清算期間屆滿之日起 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退還溢付營業稅額,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之。基於簡政便民考量,該部於近日放寬是類案件,如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無調整事項或 已依調整金額自動補報補繳稅額者,得於查核簽證完成後,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列為先退後審案件,主管稽徵機關將於受理申請之翌日起2個月內退還溢付稅 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適用先退後審,其溢付稅額仍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之,主管稽徵機關並將於受理申請之翌日起30日內以書面告知不符理由:
一、簽證會計師最近3年內曾受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懲戒者。
二、營業人未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決、清算申報者。
三、營業人有派查案件未結或營業稅違章未結者。
四、簽證會計師未依應查核項目查核簽證者。
五、其他經稽徵機關依其申報及相關資料分析,顯有異常情形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會計師查核簽證前開退稅案件,應依應查核項目查核簽證,並應檢附「營業人因註銷登記申報退還溢付營業稅案件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請營業人特別注意配合辦理,以維自身權益。
財政部提醒,為避免短漏稅款之營業人藉此機制規避稽徵機關查核,經稽徵機關列為先退後審案件,各地區國稅局將訂定事後抽查條件,並進行選案查核,以維護租稅公平。
新聞稿聯絡人:李科長志忠
聯絡電話:2322-8166
近期將開放已領取現場小額退稅款之外籍旅客出境免查驗之新措施
近期將開放已領取現場小額退稅款之外籍旅客出境免查驗之新措施
財政部表示,已與交通部會銜發布自今(102)年7月1日起開放已領得現場小額退稅款之外籍旅客出境免查驗之新措施。
財政部說 明,我國於92年10月開始實施外籍旅客購物退稅制度,依該制度規定外籍旅客向經稽徵機關核准之特定營業人購物並於購物日起30日內將貨物攜帶出境者,得 於出境時持憑退稅表單等向海關申請退還購物所支付之營業稅。為增加在地再次消費誘因,100年7月1日起進一步針對退稅金額在新臺幣1,000元以下(含 稅購物金額約2萬1,000元)之小額退稅案件,開放可於經核准辦理現場小額退稅之特定營業人處當場申辦購物退稅,惟外籍旅客出境時仍應向海關申請查驗。
有鑑於現場小額退稅作業施行後,據統計資料顯示,每筆現場小額退稅金額在500元以下案件占現場小額退稅總件數達72.91%,且現場小額退稅案件經海 關審查發現不合格件數及補回退稅金額皆低。基於整體行政效益考量,並期進一步提升購物退稅品質,爰放寬已領取現場小額退稅款之旅客出境時應經海關查驗之規 定,改由稽徵機關事後對特定營業人開立之退稅表單等方式加強查核勾稽,以防杜不法逃漏。
財政部提醒,雖自今年7月1日起,外籍旅客無 須將已領得小額退稅款之貨物於出境時向海關退稅櫃檯申請查驗,惟外籍旅客應於購物日起30日內將貨物攜帶出境等相關規定,並未修正,旅客仍應依限將貨物攜 帶出境。旅客如有發生未將貨物於期限內攜帶出境等未符合退稅規定情事且未依規定繳回退稅款者,將限制其未來購物退稅之資格。另特定營業人亦應覈實審理外籍 旅客之資格並依規定開立退稅表單,如有誤退或溢退稅款,稽徵機關將依規定向特定營業人追補。
新聞稿聯絡人:李科長志忠
聯絡電話:23228166
船務代理業者因代外國國際運輸事業支付進口費用而產生之溢付稅額,可核實退還
船務代理業者因代外國國際運輸事業支付進口費用而產生之溢付稅額,可核實退還
財政部表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之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其所屬船舶載運進口貨物來臺卸貨,由船務代理業者代其支付港灣、棧埠等費 用,取得以該代理業者名義之進項稅額憑證,並按該部96年1月17日台財稅字第09604504340號函規定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該代理業者申報上開進 項稅額扣抵而產生之溢付稅額,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但書規定,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核實退還。
財政部說明,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者,按營業稅法第2條第3款但書規定,係以該代理人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按此, 該部96年1月17日台財稅字第09604504340號函規定,外國國際運輸事業所屬船舶載運進口貨物來臺卸貨,由其船務代理業者代為支付港灣、棧埠等 費用,取得以該代理業者名義之進項稅額憑證,按該部76年10月13日台財稅第760074195號函規定,准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至船務代理業者向外國 國際運輸事業收回上開代墊款項,核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之代價,無須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船務代理業者因 代為收取進口運費,依營業稅法第4條第2項第2款規定非屬課稅範圍,其墊付進口費用所產生之溢付稅額,依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以留抵應納稅額為原 則,但情形特殊者,得報經該部核准退還。考量此類船務代理業者主要係代理國際運輸事業辦理船舶進、出港業務並收取代理費收入,其代理費收入之銷項稅額低於 其因墊付進口費用所產生之溢付稅額係為常態,如予留抵將造成此類船務代理業者溢付稅額愈形累積之情況,該部爰核釋船務代理業者發生類此情形准依營業稅法第 39條第2項但書規定,退還其溢付稅額。又為簡化行政手續,縮短退稅時程以維護營業人權益,此類案件授權主管稽徵機關查明辦理,毋須逐案報部核准。
新聞稿聯絡人:李科長志忠
聯絡電話:2322-8166
核釋旅行業收取團費及購物佣金課徵營業稅之規定
核釋旅行業收取團費及購物佣金課徵營業稅之規定
財政部表示,配合交通部101年9月5日交路(一)字第10182003321號令修正發布旅行業管理規則第22條,刪除「旅行業不得以購物佣金或促 銷行程以外之活動所得彌補團費」規定,該部於今(28)日核釋旅行業辦理國外及大陸、港澳地區旅行團收取之團費收入,於扣除代收轉付食宿、交通等業者價款 後之差額計算佣金收入及同團行程向購物店收取之佣金收入,均屬招攬或接待旅行團提供勞務取得之代價。
財政部說明,旅行業辦理上開旅行 團取得之團費收入,應依該部82年5月17日台財稅第821485398號函規定,逐團按月就其收付價款之差額,彙總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其自 購物店取得購物佣金收入,既屬其提供勞務取得之代價,自應於收款時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並於最終結帳時,依收付憑證金額調整之。
考量旅行業主管機關交通部已於101年9月5日修正上開規定,另據交通部觀光局說明,旅行業於行程中安排以購物或促銷行程以外自費活動,以賺取佣金或所 得收入彌補團費,為一般商業習慣,故其認同「購物佣金」得視為團費之一部分,因此,財政部衡酌旅行業招攬或接待同團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交通、購物等服 務,均屬觀光行程之一部分,不論自旅客收取團費收入扣除相關代收轉付款項後之差額計算佣金收入或同行程向購物店收取之佣金收入,兩者均屬招攬或接待同團旅 客提供勞務取得之代價,旅行業辦理上開旅行團收取之團費收入,如有不敷食宿、交通等代收轉付款項情形,而以向購物店收取之佣金收入彌補同團團費者,得於購 物佣金收入依法報繳營業稅完竣後,檢附前開報繳、代收轉付款項憑證等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專案退還購物佣金收入之溢繳營業稅,但其退稅金額以 同團向購物店收取佣金收入所報繳之銷項稅額為限。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為辦理上開專案退稅之業務,該部刻研訂相關退稅之審查作業要點,明定旅行業申請專案退稅應檢附之文件,並劃一稽徵機關辦理是項專案退稅案件審查標準,以利徵納雙方依循。
新聞稿聯絡人:李科長志忠
聯絡電話:2322-8166
特定營業人辦理外籍旅客現場小額退稅事務,因代墊退稅款而溢付營業稅額者,可核實退還
特定營業人辦理外籍旅客現場小額退稅事務,因代墊退稅款而溢付營業稅額者,可核實退還
財政部表示,特定營業人辦理外籍旅客現場小額退稅事務,依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第8條及第16條規定代墊退稅款並申報扣減當期 銷項稅額所產生之溢付稅額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但書規定,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核實退還,惟應以當期辦理現場 小額退稅申報扣減金額為限。
財政部說明,該部為配合觀光產業發展,自100年7月1日起實施外籍旅客現場小額退稅制度,外籍旅客向經 核准辦理現場小額退稅之特定營業人購物,其購物退稅金額在新臺幣1,000元(含稅購物金額約新臺幣21,000元)以下者,可於購物現場領得退稅款。特 定營業人辦理現場小額退稅事務代墊之退稅款應依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於申報當期銷售額時併同辦理扣減。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特定營業 人依上開規定,如其當期進項稅額加計辦理現場小額退稅申報扣減金額大於當期銷項稅額時,將產生溢付稅額。依營業稅法第39條規定,營業人溢付稅額以留抵為 原則,但情形特殊者,得報經該部核准退還。為避免留抵稅額造成資金積壓並影響營業人正常營運,該部爰核釋特定營業人准依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但書規定, 退還其溢付稅額,惟應以其當期辦理現場小額退稅申報扣減金額為限。又考量部分特定營業人類此申報情形係為常態性,為簡化行政手續,並縮短退稅時限以維護營 業人權益,此類案件授權主管稽徵機關查明辦理,毋須逐案報部核准。
財政部提醒,特定營業人當期(月)有辦理現場小額退稅代墊或代繳稅 款(含採總繳申報之分支機構)時,應於每期(月)開始15日內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3)」之「辦理現場小額退稅申報扣減金額(第109 欄)」,申報上期(月)辦理現場小額退稅之申報扣減金額,並檢附「特定營業人辦理外籍旅客現場小額退稅代墊稅款及代為繳納稅款彙總表」、「特定營業人辦理 外籍旅客現場小額退稅之代墊稅款申報扣減清冊」、「特定營業人為外籍旅客代為繳納稅款清冊」,俾供稽徵機關審核。
新聞稿聯絡人:李科長志忠
聯絡電話:2322-8166
行政院院會通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行政院院會通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財政部為配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自101年1月1日起施行,並期營業稅課稅及統一發票制度更趨合理公平,擬具「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並經行政院於今日(102年4月11日)第3342次院會決議通過。
財政部說明,本次「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2條有關女性陪侍之茶室、咖啡廳、酒吧等之規定,不符性別平等精神,有違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規定,爰將第2款有關「有女性陪侍」之文字修正為「有陪侍服務」。
二、現行營業稅法對於「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尚乏明確定義,考量法制完整性,爰增訂第13條第4項,明定經該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指營業性質特殊,經該部核定免用統一發票而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
三、鑒於特種飲食業屬奢侈性消費,目前營業稅法採從高稅率課徵;惟實務上特種飲食業營業人經常藉由陪侍、表演節目與餐飲消費分開計稅方式規避稅負,為導正該等營業人取巧規避稅負行為,並減少徵納雙方爭議,爰修正第22條,明定特種飲食業營業人應就其各項收費之銷售額,按特種飲食業稅率計算營業稅額。
四、 新制營業稅實施之初,考量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依當時實際情形,使用統一發票確有困難,爰規定其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由主管稽 徵機關查定銷售額課徵營業稅。惟時空環境變遷,部分該等營業人之經營規模及營業性質如已具使用統一發票之能力,稽徵機關當得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以符租稅 公平,爰修正第24條第3項,明定該部得視其營業性質與能力,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
五、修正第26條,將「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且全部由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按摩勞務之按摩業」納入由財政部訂定營業稅起徵點之範疇。
財政部表示,本修正草案除呼應國際重視性別平等議題之潮流,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之規定外,並使營業稅法制基礎更趨完整,亦將統一 發票制度更臻合理公平。該修正草案業經行政院院會通過,行政院將於近期核轉立法院審議,該部將積極與立法委員溝通,俾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新聞稿聯絡人:李科長志忠
聯絡電話:(02)2322-8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