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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名合夥營利事業之盈餘分配課徵所得稅規定。


核釋隱名合夥營利事業之盈餘分配課徵所得稅規定:

一、依民法第702條及第704條第2項規定,隱名合夥人出資之財產權屬於出名營業人, 且就出名營業人所為之行為對第三人不生權利義務之關係,是其投資於營利事業之盈餘分配所得,應併入出名營業人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出名營業人於簽訂契約 後曾檢約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備,或稽徵機關查得隱名合夥人及出名營業人實際獲配之盈餘者,應按實際分配情形,分別核課隱名合夥人及出名營業人之個人綜合所 得稅。

二、廢止本部44年台財稅發第7014號令及63年9月4日台財稅第36543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