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期間勞資雙方約定提前恢復工作是否有效?

: 無效的。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01.18台勞動三字第01622號:「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係為保護母性法律明定停止工作之強制性規定,不得以個別勞動契約方式拋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