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擅自拆解薪資,致勞保給付受損,勞工得否請求賠償?

: 可以。

投保單位違背勞保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以2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分別為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第1項前段、第16條第2項及第72條第2項所明定。而同條例施行細則第32條第1項復規定:「本條例第14條第1項所稱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其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3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實物給與按政府公布之價格折為現金計算。投保單位申報新進員工加保,其月薪資總額尚未確定者,以該投保單位同一工作等級員工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申報。」。在司法實務上,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七年度勞上易字第七號判決就不接受雇主這類脫法行為:既然勞工僅受僱於單一雇主,且原雇主已承諾每月工資金額,則原雇主擅自將勞工工資拆開分別由他公司申報,亦屬脫法行為,不被司法實務所接受,勞工亦得於權益受損時請求原雇主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