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休息日出勤4小時,如果當天雇主只需要勞工工作1小時後,認為不需要再繼續工作,要求勞工下班,當天加班時數及工資是否也可以1小時計算?
 

1.休息日的工作時間及工資計算,4小時以內者,以4小時計。雇主原已徵得勞工同意於休息日出勤4小時,縱使當日實際只要求勞工工作1小時,並請勞工下班,仍然應該以4小時計入加班時數及計算出勤工資。

2.舉例而言:

某勞工月薪36,000元,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勞雇雙方約定休息日出勤4小時,當天雇主只讓勞工工作1小時
工資: (150×1又1/3×2) +(150×1又2/3×2)=900元
工時:實際工作時數為1小時,仍應依法以4小時計入1個月延長工作時間46小時的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