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是否須納入申報勞保投保薪資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勞工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性質上屬於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稱之「工資」。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略以,投保單位應按員工之月薪資總額,申報員工月投保薪資;所稱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之工資為準。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規定略以,雇主為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該條例所稱工資之定義,依勞動基準法之工資為準。

因此,年度終結時,勞工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依法均應納入申報勞保投保薪資及提繳勞工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