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例假及休息日日期可徵得勞工同意更動,每7日的週期起迄是否也可以任意調動呢?
 

例假及休息日之安排,以每7日為一週期,每一週期的起訖,由勞雇雙方議定,並依曆日連續計算,不因跨月而重新起算,且不得任意調動。

例如勞雇雙方約定星期一至星期日為一週期,以106年為例,每一週期依序為1月23日至1月29日、1月30日至2月5日。但如約定以星期日至星期六為一週期,則每週期依序為1月22日至1月28日、1月29日至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