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雇主持有具入國引進效力的許可函,原效期屆滿日介於109年12月16日至110年3月16日之間,雇主未自國外引進外國人,而由國內承接外國人,是否也可以適用勞動部109年12月16日宣布自動延長3個月效期的措施?
 

可以,雇主持有具入國引進效力的許可函,原效期屆滿日介於109年12月16日至110年3月16日之間,一律自動延長3個月效期,無論自國外引進或由國內承接外國人都可以適用。

 

發布單位:勞動力發展署
發布日期:109-12-17

雇主持有具入國引進效力的許可函,原效期屆滿日介於109年12月16日至110年3月16日之間,申請引進外國人時要怎麼證明所持該函已經自動延長3個月,而未失效?

本部已發函請外交部轉知我國駐外館處配合此項措施,並請外館據以核發外國人入國簽證。如仍有任何問題,可致電本部電話服務中心(電話:02-8995-6000)反映,本部將協助解決。

 

發布單位:勞動力發展署
發布日期:109-12-17

如果雇主持有具入國引進效力的許可函效期於109年12月16日前已屆滿失效,是否適用勞動部109年12月16日宣布自動延長3個月效期的措施?

不適用,本措施適用對象僅限於雇主所持有具入國引進效力的許可函,原效期屆滿日介於109年12月16日起至110年3月16日止期間內者,故原效期屆滿日不是介於前述期間內時,不能適用。

 

發布單位:勞動力發展署
發布日期:109-12-17

請問雇主持有具入國引進效力的許可函,如何才能適用勞動部109年12月16日宣布自動延長3個月效期的措施?

只要雇主持有具入國引進效力的許可函,其效期屆滿日介於109年12月16日至110年3月16日期間內,則該許可函的效期一律自動延長3個月,毋須雇主再提出申請。

例如:雇主持有本部109年6月25日核發具入國引進效力的許可函,原效期屆滿日為109年12月25日,因該屆滿日介於109年12月16日至110年3月16日之間,所以該函的效期屆滿日將自動延長3個月至110年3月25日止。

 

發布單位:勞動力發展署
發布日期:109-12-17

疫情期間聘僱期滿之移工,因疫情影響致航班減班或停飛因素,移工無法按原規劃期日返國,雇主得否重新為其申請短期之聘僱許可?又如何申請?
  1. 考量疫情期間聘僱許可屆滿,基於航班因素無法如期返國之移工,因等待出國期間無法提供勞務,該期間內將無薪資收入,為保障其經濟生活,及兼顧雇主於疫情期間之用人需求,爰本部以109年5月5日勞動發管字第1090506265號通函,已周知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因疫情因素未能出國,且未辦理期滿續聘或期滿轉換之移工,雇主得申請短期之聘僱許可。
  2. 符合上揭期間及條件之移工,雇主得持經本部核發之現行有效招募許可,向本部提出申請自申請日起聘僱該移工之3個月或6個月聘僱許可。又該移工名額如已申請本案短期聘僱許可,本部將註記凍結,避免同時向我駐外館處申請簽證自海外引進。
  3. 為避免勞資爭議發生,雇主依本案申請3個月或6個月聘僱許可時,應依現行規定檢附申請書等應備文件,及檢附移工已知悉及同意本次聘僱許可期間之切結。相關表單可至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官網(網址:https://www.wda.gov.tw/Default.aspx)為民服務/下載專區,下載使用。
  4. 雇主於3個月或6個月聘僱許可所定聘期期滿後,其後續申請移工之名額管制,依現行規定辦理。又如因疫情結束或因疫情緩解而返國航班恢復,移工擬於本案聘僱期間屆前提前出國,仍應依規定辦理解約驗證程序,雇主始能辦理遞補新移工。
  5. 雇主於3個月或6個月聘僱許可期間之就業安定費計收、轉換雇主或工作、定期健康檢查、期滿續聘、期滿轉換、聘僱管理等事項,亦均比照現行規定辦理。

  

 

發布單位:勞動力發展署
發布日期:109-05-08

新引進的非社福類移工,由雇主或仲介公司辦理居家檢疫,應如何進行事前查核?(自109年3月27日起)

雇主取得入國引進許可函後,依規定提供「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向地方政府申請實地查核,確認居家檢疫處所是否符合 1 人 1 室及其他相關規定,以及如何落實門禁管制等機制後,並經勞動部開具同意備查函後,雇主始得引進移工。有關居家檢疫實地查核作業流程,將於近期邀集地方政府討論後,儘速對外發布。

 

發布單位:勞動力發展署
發布日期:109-03-30

移工若未取得「入住集中檢疫場所證明」可否搭機入境?(自109年3月27日起)

移工入境前,雇主應完成入住集中檢疫場所申請,並取得「入住集中檢疫場所證明」,再安排移工搭機。移工若未持有「入住集中檢疫場所證明」,將無法入境。

 

發布單位:勞動力發展署
發布日期:109-03-30

若是移工預定在某日入境,但在查詢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計 畫網站後 ,該日集中檢疫所已滿床,該怎 麼辦?(自109年3月27日起)

因目前政府安排的集中檢疫場所的可容納床位有限,包含衛生福利部提供400床檢疫場所及勞動部刻正洽仲介公會委託辦理230床。若原規劃移工入境日期已滿床無法預定,建議延後移工入境日期,待預定到集中檢疫所的床位後,再安排移工搭機入境。

 

發布單位:勞動力發展署
發布日期:109-03-30

移工從機場往返集中檢疫所的交通如何處理?雇主要付多少費用?(自109年3月27日起)
  1. 移工入境後,會由勞動部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人員統一接機,並在機場安排防疫車隊送往集中檢疫所。
  2. 另於移工檢疫期結束後,由機場關懷服務人員協助安排防疫車隊自檢疫所送回機場服務站,請雇主或仲介公司於檢疫結束日接回。
  3. 雇主支付移工14日的集中檢疫費用,已包含移工從機場往返集中檢疫所的交通費用,不需另外付費。

 

發布單位:勞動力發展署
發布日期:109-03-30

移工待在集中檢疫所 14 日,雇主要付多少費用?(自109年3月27日起)

雇主應支付14日的集中檢疫費用 ,移工每人每日新臺幣1,500 元, 14日共計 2萬1,000 元。其中已包含往返集中檢疫所的交通費用。

 

發布單位:勞動力發展署
發布日期:109-03-30

申請後, 雇主如何取得「入住集中檢疫場所證明」?(自109年3月27日起)
  1. 雇主完成申請後,雇主或仲介公司可至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計畫網站,下載或列印「入住集中檢疫場所證明」,並提供移工登機使用 ,以免無法辦理登機 。
  2. 申請入住集中檢疫場所系統還未建置完成前, 請電洽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站 (03)398-9002人工申請。

 

發布單位:勞動力發展署
發布日期:109-03-30

移工需集中檢疫,雇主如何申請「入住集中檢疫場所證明」?(自109年3月27日起)
  1. 勞動部目前正建置入出國移工機場 關懷服務計畫網站(fwas.wda.gov.tw) 的申請入住集中檢疫場所系統,將提供雇主或仲介公司依移工預定入境日期,查看該日集中檢疫所有無空床,並申請入住檢疫所。
  2. 在系統還未建置完成前, 雇主或仲介公司請電洽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站 (03)398-9002查詢預定入境日期該日集中檢疫所有無空床,若有空床才可提出申請。

 

發布單位:勞動力發展署
發布日期:109-03-30

誰可以申請 「入住集中檢疫場所證明」?(自109年3月27日起)

社福類機構看護工、家庭看護工、家庭幫傭 移工已取得有效工作簽證及返鄉回臺移工 不限類別 持有效重入國許可,才可以向勞動部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站申請「入住集中檢疫場所證明」。未取得工作簽證或重入國許可已失效的移工,待取得簽證或重入國可後,再行申請。

 

發布單位:勞動力發展署
發布日期:109-03-30

集中檢疫的費用應由誰負擔?(自109年3月27日起)

移工的生活照顧仍是雇主責任,集中檢疫所需費用以及自機場到集中檢疫處所之交通費,均由雇主負擔,且須先繳付才可安排入住。

 


發布單位:勞動力發展署
發布日期:109-03-30

109 年3 月27 日起實施的移工檢疫新措施,將影響移工引進流 程造成時效延後,雇主如何解決人力需求?(自109年3月27日起)
  1. 鼓勵雇主以國內承接方式聘僱新移工。
  2. 鼓勵雇主聘用本國失業勞工,勞動部將提供僱用獎助,每人每月9,000元至1 萬3,000元,最長發給12個月。
  3. 鼓勵減班休息或暫無移工需求的製造業雇主釋出移工,給有用人需求的雇主國內承接,原雇主於防疫期間釋出的移工名額,本部將同意不予管控。
  4. 家庭有照顧需求,可撥打「1966」長照專線或洽各地方政府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申請各項長照服務或轉介國內照顧人力。

 

發布單位:勞動力發展署
發布日期:109-03-30

雇主應如何為新引進的社福類移工或返國休假的移工,申請集中檢疫?(自109年3月27日起)
  1. 因集中檢疫床位有限,雇主在返國移工以及新引進的社福類移工入境前,應先取得集中檢疫處所開具的入住證明文件,始得同意移工返臺或引進。
  2. 目前居家檢疫處所包括衛生福利部提供的400床,以及本部刻洽仲介公會辦理的230床。勞動部將賡續協調檢疫場所資源,擴大集中檢疫床位量能。

 

發布單位:勞動力發展署
發布日期:109-03-30

新引進的非社福類移工,由雇主或仲介公司辦理居家檢疫,應如何進行事前查核?(自109年3月27日起)

相關申請案件依現行規定提供「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後,由地方政府於移工入境前,先實地辦理查核,確認是否符合1 人1 室及其他相關規定,以及如何落實門禁管制等機制後,經確認可落實居家檢疫管理後,雇主始得引進移工。

 

發布單位:勞動力發展署
發布日期:109-03-30

自109年3月27日起移工入境檢疫方式修正,請問什麼類別的移工適用「集中檢疫」?什麼類別的移工維持「居家檢疫」?(自109年3月27日起)
  1. 「集中檢疫」處所:基於防疫及人道考量,避免被看護者或社福機構住民感染,自即日起社福類(包括機構看護工、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等3類)之移工,以及返國休假的移工再來臺(不論業別),均應接受由政府安排「集中檢疫」。
  2. 「居家檢疫」:至於其他類別之新引進移工,仍維持由雇主或仲介公司自行辦理「居家檢疫」,但居家檢疫處所需事先經權責機關實地查核後,始得引進移工。

 

發布單位:勞動力發展署
發布日期:109-03-30

自109年3月27日起,移工入境檢疫方式有新的修正,請問新的防疫措施為何?(自109年3月27日起)
  1. 勞動部為加強國內防疫,自即日(109年3月27日)起,修正入境移工檢疫方式,社福類統一入住政府安排的「集中檢疫」處所;新引進之產業類維持由雇主或仲介公司辦理「居家檢疫」,但須事先經地方主管機關實地查核確認。
  2. 修正後之新檢疫措施將造成雇主引進流程或時效延後,請雇主、仲介公司及移工見諒,並應全力協助配合,以免造成國內防疫破口。

 

發布單位:勞動力發展署
發布日期:109-03-30

自109年3月17日16時尚未登機之移工,依規定即須居家檢疫,相關防疫措施為何?如何取得完整資訊?
  1. 移工來臺工作係補充國內勞動力之不足,為確保國家防疫安全,本部已規劃相關因應措施,依據目的可以分為(1)減少人員跨境流動及暫緩引進移工、(2)督促雇主落實防疫管理等兩大類。
  2. 自109年3月17日16時尚未登機之移工,依規定即須居家檢疫,本部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規定,已報請指揮官同意採取必要措施,部分措施將造成雇主引進流程或時效延後,請雇主、仲介公司及移工見諒,並應全力協助配合,以免造成國內防疫破口。
  3. 完整資訊請至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官網最新消息查詢(網址:https://covid19.wda.gov.tw/),或電洽1955專線或0800777888諮詢服務窗口。

 

發布單位:勞動力發展署
發布日期:109-03-30

請問減少人員跨境流動及暫緩引進移工,鼓勵雇主期滿續聘或國內承接,應如何辦理?

移工聘僱許可3年期滿得申請期滿續聘,移工免出國可繼續留臺工作。另符合聘僱移工資格之雇主,得選擇自國外引進或由國內承接移工。因期滿續聘或國內承接均屬於現有聘僱移工常態性機制,請循現有機制辦理即可。

 

發布單位:勞動力發展署
發布日期:109-03-18

請問減少人員跨境流動及暫緩引進移工,彈性延長移工在臺工作年限,適用對象為何?
  1. 移工在臺工作年限剩餘期間不足4個月即屆滿就業服務法第52條法定上限者(家庭看護工達14年、其他類別達12年),雇主得於原聘僱許可屆滿日前後14日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勞動部申請3個月期間之聘僱許可,且應遵守移工一出一進規定(即原聘僱移工出國前,不得引進新聘僱移工)。
  2. 上開核發3個月聘僱許可期間,將視疫情狀況適時延長調整。(例如家庭看護工109年4月15日屆滿14年,雇主得於屆滿日前後14日內申請3個月聘僱許可,延長聘僱至109年7月15日)。雇主未申請延長聘僱許可期間者,應遵期為移工辦理出國手續並使其出國。

 

發布單位:勞動力發展署
發布日期:109-03-18

因來源國本次疫情暫停輸出或其他疫情因素,致雇主無法於招募許可、入國引進許可期限屆滿前引進移工時,權益如何保障?

雇主可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5條規定,於原許可屆滿之日前後30日內,向本部申請延長3個月內引進期限,但若雇主仍因疫情因素,未能於上述期間內申請延長,或已申請延長但未能於延長後之許可效期內引進者,得再向本部申請延長許可效期。

 

發布單位:勞動力發展署
發布日期:109-03-24

為減少人員跨境流動,如果雇主依上題延長引進許可效期後,決定暫緩引進移工,應如何辦理?

雇主如果暫時不引進移工,本部核發給雇主的移工名額將同意保留,之後等疫情結束後,雇主得於防疫期間結束後3個月內,向本部申請延長引進效期。

 

發布單位:勞動力發展署
發布日期:109-03-18

若因飛往移工母國的航班停飛、減班、取消或延後,雇主無法安排移工在聘僱期滿日前返國,該如何處理?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6條規定,雇主應為移工辦理手續並使其於聘僱許可屆滿日前出國,並在移工出國後30日內,檢具外國人名冊及出國證明文件,通知勞動部辦理離境備查。

又移工於聘僱許可屆滿前14日出國,或經地方政府辦理提前解約驗證後出國者,雇主不必辦理離境備查作業。 如因班機停飛、減班、取消或延後等因素,致雇主無法辦理手續安排移工在聘僱期限屆滿日前出國,因不可歸責於雇主,雇主應安排屆滿日後最近日期的出國班機使移工出國,並向勞動部辦理移工離境備查時,另外檢附聘僱屆滿日最近日期的航班訂票紀錄、原定航班停飛、取消、延後或減班等證明。

至於聘僱期限屆滿日至移工出國日期之等待出國期間,移工生活照顧管理,仍由雇主負責。另移工於等待出國期間不得未經許可為他人提供勞務或工作。

 

發布單位:勞動力發展署
發布日期:109-03-24

請問減少人員跨境流動及暫緩引進移工,鼓勵移工暫不返國休假,應如何辦理?移工因取消或延後返國的損失,如何處理?移工如仍堅持返國,可以再入境嗎?
  1. 因移工返國後再入臺須居家檢疫14日,基於防疫需要,建議雇主應與移工協商,盡量於防疫期間延後返國休假。但經協商不成立時,基於保障移工人權,雇主應依移工請假返國辦法,同意移工返國休假。
  2. 至於移工於防疫期間已安排返國休假行程,經勞雇雙方協議延後或取消返國休假者,辦理機票改期或取消所需必要費用之損失,移工得檢附訂票證明及相關支付、退費等單據,向本部申請補償。
  3. 倘若移工因故仍返國休假,自109年3月19日起內政部移民署將不予核發重入國許可。俟疫情結束後,由雇主向本部申請移工再入國手續。

 

發布單位:勞動力發展署
發布日期:109-03-18

為何移工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入國簽證時,要檢附「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

因為本部核發許可有6個月的引進效期,故之前已取得許可之案件,於109年3月19日尚未經我國駐外館處核發入國簽證者,雇主應先向本部補提「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經本部同意後,始得持公文在我駐外館處申請移工簽證。

 

發布單位:勞動力發展署
發布日期:109-03-18

請問督促雇主落實防疫管理,線上辦理入境講習意思為何?

為提供移工相關協助及法令資訊,本部於桃園國際機場及高雄小港國際機場已設有移工接機服務櫃台,提供入境提供接機服務及入境講習。基於防疫考量,本部自109年3月16日起已取消集中講習,改提供書面資料及辦理線上講習。

 

發布單位:勞動力發展署
發布日期:109-03-18

請問督促雇主落實防疫管理,全面強制接機有哪些限制?
  1. 為確保入境移工之行蹤及協助翻譯等事項,本部接機服務全面改為強制接機(移工一律必須從桃園國際機場或高雄小港機場入境,且入境時間為07:00-24:00),登錄接機服務(新聘僱及返鄉休假者均須辦理)時,應上傳「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以利機場服務站同仁協助移工辦理居家檢疫線上登錄(該系統須以中文登錄相關資訊)。
  2. 「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格式,雇主或仲介公司得至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官網最新消息查詢(網址:https://covid19.wda.gov.tw/)下載使用。倘若雇主未上傳「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雇主或仲介公司必須立即提供,否則無法辦理接機。請注意程序,以免造成移工無法入境。
  3. 雇主或仲介公司安排入境移工機場接送至居家檢疫場所,原則沒有限制1人1車,同日同梯入境移工,得共同搭乘1輛車前往居家檢疫場所(該輛車除司機外,不得搭載非居家檢疫之人),但不得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

 

發布單位:勞動力發展署
發布日期:109-03-18

請問督促雇主落實防疫管理,落實雇主辦理居家檢疫責任有哪些限制?
  1. 因為移工生活照顧是雇主責任,如果移工入境依規定應辦理居家檢疫14天,且該14天期間不得外出。雇主必須有能力提供居家檢疫場所,才能引進移工,否則將產生防疫破口。為確保雇主有能力落實,本部自109年3月18日起,針對雇主新申請移工尚未核准之案件,均要求雇主應額外檢附「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以確保雇主有能力辦理,雇主未提供者,本部將通知雇主補件;未補件者將不予許可。
  2. 「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格式,雇主或仲介公司得至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官網最新消息查詢(網址:https://covid19.wda.gov.tw/)下載使用。

 

發布單位:勞動力發展署
發布日期:109-03-18

勞動部如何確保移工入境不會產生防疫破口?最主要措施為何?
  1. 本部已規劃相關因應措施,依據目的可以分為(1)減少人員跨境流動及暫緩引進移工、(2)督促雇主落實防疫管理等兩大類。其中確保防疫破口最主要措施,為雇主應提報「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以確保雇主有能力辦理居家檢疫14天。
  2. 雇主應於向本部申請許可時檢附、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移工入國簽證時檢附(已向本部提報者免附),以及應於入境辦理接機登錄時檢附,如此規範係確保移工依規定須居家檢疫時,每一位入境移工均納入規範,確保移工入境不會產生防疫破口。

 

發布單位:勞動力發展署
發布日期:109-03-18

「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主要填寫內容為何?如果雇主有不實填寫是否有處罰?

該計畫書要確保雇主引進移工前,已完整規劃移工相關防疫措施,包含入境如何接送移工前往居家檢疫場所(不得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是否已準備好居家檢疫場所,請雇主依據格式填寫及用印。

該計畫書之居家檢疫地點填寫後不得變更,應事先確認居家檢疫地點。倘若該計畫書未檢附、未填寫或勾選完整、或無法提供居家檢疫場所,將限期雇主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本部將不予許可。

雇主有不實填寫「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11款申請聘僱外國人提供不實資料,將依法不予核發或廢止許可,並應處新臺幣30萬以上至150萬元以下罰鍰,以及管制雇主2年內不得申請。

 

發布單位:勞動力發展署
發布日期:109-03-18

請問雇主應如何辦理居家檢疫?是否可委任仲介公司辦理?費用應如何負擔?
  1. 移工入國的生活照顧是雇主責任,移工依法如須居家檢疫,應由雇主安排居家檢疫處所,不得外出。檢疫處所應提供單獨房間,不得與其他人同住,以及提供飲食等基本生活物資或設備。
  2. 雇主得委任仲介公司辦理居家檢疫,相關費用雇主支應。

 

發布單位:勞動力發展署
發布日期:109-03-18

雇主引進移工後,如果沒有能力安排居家檢疫處所該怎麼辦?雇主應該負擔責任?以及如何保障移工權益?
  1. 雇主如果有能力辦理移工居家檢疫14天,得向勞動部提報或補提「移工入境居家檢疫計畫書」後,正常引進不受影響。
  2. 如果雇主有所疑慮,建議可以暫緩移工引進作業,並視準備工作就緒後,再引進移工,避免引進移工後沒有能力安排居家檢疫。雇主於防疫期間延後引進移工,本部將暫時保留雇主名額,確保雇主用人權益不受影響。
  3. 倘若雇主已提報「移工入境居家檢疫計畫書」但未依計畫書內容確實執行,主管機關將依規定處罰雇主。至於移工部分,將於居家檢疫14天結束後,同意移工辦理轉換雇主或工作,以保障移工權益。
  4. 本部或地方政府代雇主協助移工安置費用,所需經費原則應由雇主負擔,本部得視狀況提供補貼。

 

發布單位:勞動力發展署
發布日期:109-03-18

移工辦理居家檢疫有要求一人一間嗎?

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09年3月25日指示,自3月25日入境之移工,辦理居家檢疫提供場所,應提供單獨房間 (限一人一室)。若有共用衛浴設備,每次使用後,須以稀釋漂白水消毒。

 

發布單位:勞動力發展署
發布日期:109-03-24

移工入境未落實居家檢疫,是否有處罰?
  1. 移工違反居家檢疫規定,例如於居家檢疫期間外出,已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5條規定,將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2. 至雇主如未依所檢附之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安排居家檢疫處所,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11款申請聘僱外國人提供不實資料,將依法不予核發或廢止許可,並應處新臺幣30萬以上至150萬元以下罰鍰,以及管制雇主2年內不得申請。
  3. 另雇主主動指派、要求或消極不阻止移工工作或外出,已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規定,將依該條例第16條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發布單位:勞動力發展署
發布日期:109-03-27

移工入境應由雇主提供「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自何時開始執行?

自109年3月17日起,向本部提出申請或已向本部送件但尚未經核准招募許可或入國引進許可案件,均應一併檢附「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

但雇主申請上述許可如係為辦理期滿續聘、期滿轉換或接續聘僱許可目前已在國內之移工,因非從國外引進新移工,無須辦理移工入境居家檢疫14天,故只要於申請時一併出具書面(不限格式),聲明申請上述許可係為辦理期滿續聘、期滿轉換或接續聘僱,即可免附「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辦理核備。

另雇主後續如果因故要改從國外引進新移工,應再填具資料異動申請書,同時檢附「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向本部補行申請核備,並於取得本部核發之「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核備函後,始得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核發新移工之入國簽證。

 

發布單位:勞動力發展署
發布日期:109-03-24

雇主於109年3月17日前向本部申請得直接自國外辦理引進移工之招募許可但尚未核發,或自該日起申請之案件,是否應檢附「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

雇主於109年3月17日前已向本部申請家庭類、雙語翻譯及外籍廚師之初次及重新招募許可,或海洋漁撈業、乳牛飼育業及機構看護之初次招募許可,或各業別之遞補招募許可,但尚未核准或自該日起申請之案件,應一併檢附「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經本部審認後,將核發招募許可及「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核備函,再由雇主交由聘僱之移工持上述文件向我國駐外館處辦理核發入國簽證。

 

發布單位:勞動力發展署
發布日期:109-03-24

雇主於109年3月17日已向本部申請入國引進許可但尚未核發,或自該日起申請者,如何檢附「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

雇主持製造業、屠宰業、營造業、外展農務之初次招募、重新招募許可,或持海洋漁撈業、乳牛飼育業及機構看護之重新招募許可向本部申請入國引進許可時,應一併檢附「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經本部審認後,將核發入國引進許可及「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核備函,再由雇主交由聘僱之移工持上述文件向我國駐外館處辦理核發入國簽證。

 

發布單位:勞動力發展署
發布日期:109-03-18

「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雇主未檢附、填寫不完整時,本部如何處理?

「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除非必填欄位外,餘欄位均應確實詳細填寫,雇主如有未檢附、填寫不完整或無法提供居家檢疫場所,經本部退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完全者,將不予核發許可。

 

發布單位:勞動力發展署
發布日期:109-03-24

雇主檢附「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於「住宿地點之規劃」勾選「無法辦理居家檢疫」時,本部處理情形為何?

雇主於「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中「住宿地點之規劃」倘勾選「無法辦理居家檢疫」時,本部將退件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為「無法辦理居家檢疫」時,本部將依就業服務法第54條規定,不予核發許可,惟不管制其名額。

 

發布單位:勞動力發展署
發布日期:109-03-24

雇主檢附「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填寫之「外國人居家檢疫住宿地點」能否事後修改?

不能,雇主一旦填寫居家檢疫地址後,基於防疫考量即不得事後變更,後續將提供衛生主管機關、勞工等相關主管機關訪視地點的依據。雇主如提供不實地址經查證屬實,已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5款規定,可處新臺幣30萬至150萬罰鍰、廢止許可並管制後續申請案。

 

發布單位:勞動力發展署
發布日期:109-03-24

雇主於109年3月19日各來源國疫情提升至第3級前雖已取得辦理引進之招募許可函或入國引進許可函,但我國駐外館處因移工未檢附「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核備函不同意核發簽證,雇主應如何辦理?

雇主於109年3月19日前已取得招募許可或入國引進許可函,但我國駐外館處因移工未檢附「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核備函不同意核發簽證,可填具NAF-022-4資料異動申請書,勾選其他事由,並檢附「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及入國引進許可,或得直接申請簽證之招募許可函文號向本部申請資料異動,本部於審認後將核發「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核備函,再由雇主交由聘僱之移工應同時持該核備函及入國引進許可函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核發簽證。

 

發布單位:勞動力發展署
發布日期:109-03-18

印尼政府因應新型冠狀病毒,公告自109年3月20日起暫停輸出移工,影響對象為何?

印尼政府決議自109年3月20日起暫停輸出移工(並非僅對我國實施),對象為透過仲介公司輸出之移工、印尼公司指派出國之高級職員、自行出國工作者及外國船旗國工作之印尼漁工。

移工如已向我駐外館處申請獲發簽證及持有出發機票者,可來臺工作;另目前在印尼休假之移工,如持有重入境許可且持有來臺機票,仍可搭機返臺工作。

 

發布單位:勞動力發展署
發布日期:109-03-24

菲律賓政府是否有因應新型冠狀病毒而公告自109年3月20日起暫停輸出移工?影響對象為何?

菲律賓政府未暫停輸出移工,如移工持有國際線機票及「海外就業證明(OEC)」者,仍可出國工作。惟菲國馬尼拉自109年3月18日起停止辦公,勞工部海外勞工就業署(POEA)自當日起已不再核發OEC,且我駐菲代表處亦自同日起暫停核發簽證。

菲國移工於3月18日前已取得OEC及我國簽證者,或已取得重入境許可或簽證之返鄉休假者得免OEC仍可來台工作。

 

發布單位:勞動力發展署
發布日期:109-03-24

如雇主因疫情無法引進印尼移工,致須招募其他國家移工時,仲介如何收費?

雇主委任仲介公司辦理招募、引進外國人等就業服務事項,依法須與仲介公司簽訂書面契約,雇主並依契約約定內容支付登記及介紹費(不超過移工1個月薪資)予仲介公司,仲介公司如已收取上開費用者,應依約辦理招募及引進等相關手續(包含更換引進對象),故因印尼暫停輸出移工,雇主改招募其他國家移工,仲介公司不得另為收費。

 

發布單位:勞動力發展署
發布日期:109-03-24

移工入境後,雇主如何辦理入國3日與定期健康檢查?

因應國內防疫措施,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已宣布移工如屬「居家隔離」、「居家檢疫」或取得「自主健康管理」通知書者,得於完成隔離或檢疫14日之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理完成入國3日健康檢查,倘若非屬上開情形,考量移工母國健檢品質及疾病潛伏期,仍應依現行規定入國3日內完成健康檢查;另對於109年5月31日(含)以前應完成辦理定期健康檢查之移工,得延長3個月完成辦理健康檢查,舉例原應於109年5月31日完成定期健康檢查者,得延後至109年8月31日前完成。

 

發布單位:勞動力發展署
發布日期:109-03-24

雇主因疫情考量暫緩引進移工,如何因應短期人力需求?

企業或照顧服務機構如有缺工,可就近洽全國300多個就業服務據點提供客製化求才服務,主動聯繫適合之求職者參與面試,或辦理職業訓練培訓所需人才。本部台灣就業通網站(www.taiwanjobs.gov.tw)及24小時免付費客服專線(0800-777-888)亦提供線上媒合服務。

另外籍家庭看護工部分,得撥打長照專線1966洽詢提供相關照顧資源服務。 至於雇主因來源國暫停輸出而無法引進移工者,可轉由其他國家辦理招募引進或以國內承接移工辦理。

 

發布單位:勞動力發展署
發布日期:109-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