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相關事宜
公布單位:商業司第二科

公布日期:2015/07/24
內  容:
一、定義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條所稱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如下: 
(1) 按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二條規定所稱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係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 公開之各號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
(2)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適用。但得自願自一百零四年會計年度開始日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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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非公開發行企業所遵循之會計準則,係依據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定,本部並於104年9月16日經商字第10402425290號函釋,指定「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範圍,為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公開之各號「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惟企業亦得視其實際業務需要,選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簡稱 IFRSs)。

為簡化會計處理,制訂永久性不易變更之原則性規範,本部已於103年修正「商業會計法」及子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由非公開發行企業所適用,並於105年1月1日開始實施。本部今年陸續舉辦宣導會,並於網站上放置新舊條文對照表及簡介,供各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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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法 
第一條: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
第二條:本法所稱商業,指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其範圍依商業登記法、公司法  及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十三條:會計憑證、會計項目、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其名稱、格式及財務報表編製方法等有關規定之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第二條: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本法、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其未規定者,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經濟部104.07.24經商字第10402419000號
按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二條規定所稱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係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公開之各號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適用。但得自願自一百零四年會計年度開始日起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