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是否可以繼續指派勞工前往第三級疫區(如中國大陸)工作提供勞務?
 
  1. 雇主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疫情,應以勞工健康安全為最優先考量,如非必要,應避免指派勞工前往第三級疫區(如中國大陸)工作,可改採視訊或電傳等其他方式來維持營運經營,或與勞工協商調整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

  2. 雇主如確有必要並經勞工同意,指派勞工至第三級疫區(如中國大陸)工作,應確實評估感染風險,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發布單位:勞動關係司
發布日期:109-03-12

如果雇主因應疫情,調整勞工回台工作,工資部分是否需支付?

雇主為避免指派勞工前往第三級疫區(如中國大陸)工作,與勞工協商改採視訊或電傳等其他勞務提供方式,應照付工資。

 

發布單位:勞動關係司
發布日期:109-03-12

勞工得否拒絕雇主指派其至第三級疫區(如中國大陸)工作提供勞務?
  1. 若雇主基於經營需求,確有必要指派勞工赴第三級疫區(如中國大陸)工作,應提供勞工完善之預防設備及措施。如勞工認為雇主未提供職場防護措施,得拒絕赴第三級疫區(如中國大陸)工作。
  2. 勞工如認為雇主未提供必要的職場防護措施,而拒絕前往疫區工作,記得要進行相關蒐證。另外,雇主對於提供完善安全衛生防護措施,有舉證義務。
  3. 勞工拒絕赴第三級疫區(如中國大陸)工作,非屬勞基法第12條第6款所稱「無正當理由曠工」,雇主不得對勞工有任何不利處分(包含解僱)。
  4. 勞工如因而與雇主發生勞資爭議,得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申請調解,如有任何疑義,可電詢各直轄市、縣(市)勞動行政主管機關單一窗口,聯絡電話如附件。

 

發布單位:勞動關係司
發布日期:109-03-12

雇主強行指派勞工赴第三級疫區(如中國大陸)工作提供勞務,勞工得否終止契約?

雇主如強行勞工至第三級疫區(如中國大陸)工作,致勞工有權益受損之虞,勞工得以此為由終止勞動契約,雇主應給付資遣費。

 

發布單位:勞動關係司
發布日期:109-03-12

勞工因公指派到第三級疫區(如中國大陸)工作,安全衛生防護應如何確保?
  1. 雇主如確有必要指派勞工至第三級疫區(如中國大陸)工作,應評估勞工個人健康狀況,避免指派有慢性肺病(含氣喘)、心血管等疾病之勞工。
  2. 雇主應強化勞工清潔、呼吸道衛生、自我健康狀況監測等感染預防措施之教育訓練,並依據出差天數、工作型態、工作所在地疫情狀況,提供勞工個人防護具、消毒用品等防護設備,及採取體溫量測、加強工作區域清潔、消毒及保持通風。未能提供者,勞工得拒絕接受指派前往。

 

發布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署
發布日期:109-03-12

雇主強迫勞工赴第三級地區(如中國大陸)工作,勞工如欲主動終止契約而與雇主發生勞資爭議時,應如何請求協助?
  1. 雇主強行勞工至第三級地區(如中國大陸)工作,勞工如認為雇主提供之安全衛生設備不充足(如口罩、個人消毒用品等防疫物資),如赴第三級疫區(如中國大陸)工作會有遭傳染等權益受損的可能,而欲與雇主終止勞動契約,衍生相關勞資爭議時,勞工可向工作所在地或公司所在地之地方勞動局(處)申請調解,地方政府將會儘速受理協助,以維勞工權益。如有任何疑義,可電詢各直轄市、縣(市)勞動行政主管機關單一窗口,聯絡電話如附件。
  2. 勞工如果因此有發生與雇主間終止勞動契約爭議、積欠資遣費、職業災害相關補賠償或其他契約衍生損害賠償等爭議,如經地方政府調解不成立,可依勞動事件法向法院聲請勞動調解或進行訴訟,本部有提供相關訴訟扶助措施,欲申請者可撥全國法扶專線412-8518轉2(市話請直撥,手機加02)洽詢,以維應有權益。

 

發布單位:勞動關係司
發布日期:109-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