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及相關教育機構,於學校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停課期間,家長可以請什麼假?
 
  1. 為校園疫情控制需要,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及相關教育機構符合「校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 疫情停課標準」時,家長於停課期間如有照顧學童之需求,得依下列說明請「防疫照顧假」:
  • 12歲以下學童之家長其中一人,於停課期間如有照顧學童之需求,得請防疫照顧假;前述「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 如有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或國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子女,有照顧需求,家長其中一人得請防疫照顧假。
  1. 短期補習班、幼兒園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等教育機構,如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規定停課者,其家長亦得比照各級學校之家長申請防疫照顧假。
  2. 符合上述規定之家長如有學童照顧需求,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
  3. 家長除得請防疫照顧假外,也可以選擇請家庭照顧假、特別休假或事假以為運用。
  4. 雇主尚不得要求先請畢家庭照顧假或其他假別,始得請防疫照顧假。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發布日期:110-01-28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之防疫需要,全國公私立高級中等(含)以下學校延後開學期間,家長得請「防疫照顧假」,其申請對象為何?
  1. 全國公私立高級中等(含)以下學校及公立幼兒園(含專設幼兒園)延後開學期間,家長其中一人如有照顧「12歲以下之學童」,或「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五專一、二、三年級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之需求者,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2. 私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正常運作,如幼兒園有於延後開學期間自主停課,或家長自主替幼兒請假之情形,家長其中1人得請「防疫照顧假」。
  3. 前述「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4. 符合上述規定之家長如有照顧需求,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發布日期:110-02-04

因防疫需要,托嬰中心及居家托育服務停止收托期間,送托兒童之家長可否請防疫照顧假?
  1. 依衛生福利部110年5月17日衛授家字第1100900661號函(如附件),因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嚴峻,及國內防疫需要,托嬰中心及居家托育服務停止收托期間,兒童之家長其中1人得請防疫照顧假,親自照顧。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
  2. 前述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3. 家長除得請防疫照顧假外,也可以選擇請家庭照顧假、特別休假或事假以為運用。
  4. 雇主尚不得要求先請畢家庭照顧假或其他假別,始得請防疫照顧假。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發布日期:110-05-18

如果雇主不給防疫照顧假,如何處理?
  1. 勞工配合防疫需求,請防疫照顧假,雇主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請事假或予扣發全勤獎金等不利之處分。
  2. 雇主不得要求先請畢家庭照顧假或其他假別,始得請防疫照顧假。
  3. 雇主如扣發全勤獎金,將依違反勞基法第22條工資未全額給付處罰;如強制勞工一定要請特別休假或事假,將依違反勞基法第38條或第43條規定處罰,處罰金額都是2萬元至100萬元。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發布日期:109-03-12

防疫照顧假是公假?還是家庭照顧假?兩者有何差別?
  1. 「防疫照顧假」係為防疫應變的特別措施,並非公假性質,雇主應配合准予符合條件者,但此一特別措施並未強制雇主應付薪資,希望勞雇雙方共同為防疫而努力。
  2. 此一特別措施是因應中小學延後開學或依停課標準停課期間的配套,使有12歲以下等受照顧子女之家長有多一個請假的選項,與各公私部門既有的相關請假規定(如:家庭照顧假、事假、特別休假等)併行,並沒有排他或替代的關係。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發布日期:109-03-12

家長如有照顧需求,惟非屬防疫照顧假請假適用對象,還可以請什麼假?

因應停課,家長如非屬防疫照顧假請假適用對象,惟仍有照顧家人之需求,得請家庭照顧假、特別休假或事假以為運用,雇主應予准假,希望勞雇雙方共同為防疫而努力。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發布日期:110-05-17

因防疫需要,社區式長照機構及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服務暫停服務期間,原接受服務的身心障礙者及失能者之家屬可否請防疫照顧假?
  1. 依衛生福利部110年5月18日衛授家字第1100700657號函(如附件),因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嚴峻,及國內防疫需要,社區式長照機構(不含團體家屋)及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服務(含社區式及機構式日間照顧、社區日間作業設施、家庭托顧)暫停服務期間,原接受服務的身心障礙者及失能者之家屬若有親自照顧需求,受僱之家屬其中一人得請防疫照顧假。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
  2. 前述家屬為二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或民法第1123條所定之家長、家屬。
  3. 家屬除得請防疫照顧假外,也可以選擇請家庭照顧假、特別休假或事假以為運用。
  4. 雇主尚不得要求先請畢家庭照顧假或其他假別,始得請防疫照顧假。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發布日期:110-05-19